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关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权属、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价款等事宜,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等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农村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请审批表;
2.原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房地产权证;
(2)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户主)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协议。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