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周转资金。
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补偿周转金,由重庆市华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并委托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处 置
第五条 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可按下列任一方式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到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自愿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为依据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时,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9.6万元/亩的标准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再次结算地票价款。
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