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酉阳自治县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建(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附着物)的处置、利用及相关事宜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机构,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附着物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整治开发中心通过融资贷款、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筹集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附着物补偿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