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2]53号)
各区县、高新区卫生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认真做好2012年在我局注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依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市属医院和市管医院分支机构。
二、提交材料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基本药物、抗菌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各诊疗科目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人事关系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所在区县卫生局出具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证明和开展静脉输液核准通知书;
3、财务、药品管理使用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校验的重点
本次医疗机构校验的重点:一是基本药物、抗菌药物配备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分支机构执业管理是否规范到位;三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四、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校验期内的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依法执业、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基本药物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医院感染控制等,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山东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等要求,认真查找在房屋布局、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户外标识、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