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津国土房貌〔2012〕100号)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责任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产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确因资金困难,无能力对受到严重损坏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维修的,可以向市风貌办申请使用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人需填写《历史风貌建筑维修立项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严重损坏部位及工程维修项目内容;
(三)工程概算;
(四)资金困难证明文件。
三、市风貌办接受申请后,依据《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损坏情况进行核查。
四、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市风貌办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同意使用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五、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做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到市风貌办办理方案审定手续。
六、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定后,申请人委托建筑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市风貌办审核。
七、市风貌办委托市财政认可的建筑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算审核通过后,由市风貌办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经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向申请人下达《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计划》。
八、《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计划》下达后,申请人到市风貌办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偿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式、用途、数额,并约定资金偿还等有关事项。
九、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