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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


  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四条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及专家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的综合服务。鼓励电力用户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电服务合同。

  试行节能自愿协议制度,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将能源消耗量减少到核定的用能额度以下。

  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责,对用能单位的下列情况开展监察: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以及开展节能教育、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五)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措施、节能指标的情况;

  (六)鼓励使用的能源使用方式、工艺技术的情况;

  (七)聘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依法应当实施监察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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