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检查的通知
(淄司〔2012〕12号)
各区县司法局:
为强化管理,规范执业,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现将2012年度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法律服务所
1、能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能否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否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
2、新调整的《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1〕212号)执行情况,各项制度是否按规定要求上墙公示,公开透明。
3、法律服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法律服务所名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在法定执业地点执业;有无不按规定私设业务部、擅自变更执业场所等现象。
4、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严格落实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统一收案收费等制度;有无乱收案、乱收费、私分资产、帐目不清、不依法纳税、不按规定立卷归档等现象。
5、队伍中有无违法违规现象,能否及时、认真、妥善处理当事人投诉。
6、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是否建立了基层党组织,暂时不符合条件的是否明确了党员隶属关系,能否确保每名党员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
1、是否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及本所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2、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存在《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48条所列举的行为。
3、是否能够积极开拓业务,诚信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办案。
4、是否能够完成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
5、是否按规定完成各项业务培训任务
(三)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对自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法律服务所、强行控制法律服务所公章和财务、违规撤换法律服务所主任、违规收取非法费用、对所辖执业机构和人员监管指导不力,以及在年度检查、考核录用和评选表彰等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