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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市级行政强制项目的公告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7项)

序号

行政强制执行

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1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将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3

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4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5

强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6

处理被扣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7

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二、市安监局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7项)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3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4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和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6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同上

7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同上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1项)

序号

行政强制执行

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1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2项)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

暂扣工具

1、《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行政强制执行事项(2项)

序号

行政强制执行

内容

法律依据

备注

1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强制拆除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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