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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以本企业的名义设置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通过企业的账户进行投资管理,并应定期对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监控,防止他人挪用资金和证券。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定期报告制度。企业总会计师为高风险投资业务情况报告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和总会计师应在高风险投资业务情况报告书上亲笔签名。企业应在每年度终了,将全年高风险业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随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省国资委。从事商品期货、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值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高风险业务进行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高风险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投资品种效益测算、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高风险业务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企业外派监事会要把企业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实施当期监督,及时揭示问题,披露风险,督促落实整改,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风险处置、危机处理制度,制定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各项风险和危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高风险业务会计政策,规范高风险业务会计计量及核算行为,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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