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汇买卖。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企业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3、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4、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5、委托理财。主要指企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他人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投资获取回报的业务。
6、其它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未经备案一律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企业上报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备案材料应包括开展业务的需求分析、高风险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产品的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管理制度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经理办公会纪要、董事会决定等内部决策机构的决定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其中,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备案材料还应包括:
1、申请报告;
2、境外期货代理机构情况;
3、进出口权有关证明;
4、境外期货交易及实物进出口情况表;
5、境外期货业务操作程序情况说明;
6、境外期货保证金及结算方式情况说明;
7、场外交易(OTC)情况说明,包括:场外交易对手、场外交易商品品种、场外交易使用的衍生工具种类、场外交易业务操作程序、场外交易保证金及结算方式说明;
8、境外期货业务部门人员情况表;
9、境外期货业务负责人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期货业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简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0、对交易人员的授权情况;
11、境外期货交易业务规则、管理办法;
12、与境外代理机构的期货代理协议;
13、所采用的信息系统租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