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规[2011]6号)
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规范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经营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附件:《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监管,规范出资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经营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和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从事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涉及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类业务。主要包括:
1、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