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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事项,应予受理的,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对办结后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投诉的,可以不再受理;对投诉人提出的新事由,原投诉处理机构应予以查对、核实。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效能投诉,由区投诉中心直接办理,并答复投诉人:
  (一)被投诉对象为处级单位或处级领导干部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被投诉事项内容重要,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 对除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行政效能投诉,由区投诉中心转办或交办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区投诉中心可要求将调查情况或结果报送备案,如发现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应按规定期限作出处理,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理由。
  第十九条 投诉调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在调查投诉时,经主管机关授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有关实施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查证属实,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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