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府规字〔2011〕第1号)
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黄浦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9日第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黄浦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以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定为基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区监察局设立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区投诉中心”),作为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区属各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工作部门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作为本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
区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下级行政效能处理机构应向区投诉中心报告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