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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四、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质量
  (一)确保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配套,积极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确保设市城市平均污水处理率达85%,县城所在镇平均污水处理率达到75%。因地制宜做好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县城及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实施减量化处理并妥善处置。大力推行现有企业污水排放提标改造,引导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集聚发展、集中治污,推进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化工、酿造、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行业水污染物削减工作。深入推进电力、冶炼、化工、水泥等工业领域以及建材窑炉、燃煤锅炉等设备的低氮燃烧技术和脱硝、脱硫设施建设,促进脱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推动机动车淘汰和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率先在巢湖流域开展农村污水防治试点工作。促进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到2015年,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农业面源防治力度,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扩大有机农产品种植面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
  (二)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大力实施国家淮河流域、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推进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实现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加强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200个左右特色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覆盖重点中心镇。提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功能,流域内所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一级A标准。制定更严格的工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相应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一级水平。严格限制在巢湖流域新建排放氮磷、在淮河流域新建排放氨氮的工业企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按照“一河一策”的思路,开展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建立“防、治、用”联动的巢湖蓝藻水华防治体系,基本消除劣V类水质。到2015年,淮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主要入河支流水质有所改善;长江干流水质达Ⅱ类,青弋江、秋浦河水质达到Ⅲ类,滁河消除劣Ⅴ类;新安江流域稳定保持优良水质;巢湖湖区和环湖河流水质明显改善,湖区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
  (三)保障饮水安全。
  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设立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评价和补给水源的污染风险分析。按照“一源一策”原则,研究制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方案,强化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适时新建水库,优化改造输水管道和渠道。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开展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区域污染风险评估,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水源方案,完善城市饮用水应急预警机制。加强自来水厂处理工艺改造,有效去除藻类、藻毒素和有机污染物。切实做好农村饮用水源的勘测工作,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促进城镇自来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至201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力度。
  城市及县城环境整治。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PM2.5)和汽车尾气的治理力度。建立健全合肥市、淮南市、安庆市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PM2.5管理与控制研究。2012年在合肥市、2013年在马鞍山市和芜湖市、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臭氧和PM2.5等污染物监测。到2015年,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轻。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噪声污染防治机制,推动实施施工噪声污染补偿政策,切实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处置网络。强化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完成设区城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新建垃圾填埋场全部达到无害化要求,垃圾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30%。深入开展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试点,推进餐饮业环境整治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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