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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区长、副区长的人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市和区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四十条 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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