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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换届后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举行联团(组)会议或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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