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五)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社区(街道)为主组成代表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召集人,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查的有关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也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一并表决。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一般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