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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月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2年1月7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2年1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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