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月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2年1月7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2年1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