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办法
对信息、调研及新闻宣传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度。信息、调研和新闻宣传工作按不同标准计分,年终的累计得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一)信息工作
1、信息被《淄博司法行政简报》单期采用或经市局审核上报,每篇计10分(此两项不重复计分);单条采用,每篇计5分;综合或以简讯采用每篇计3分。信息被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采用每篇另加20分。信息被中央级采用每篇另加30分。
2、信息被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10分;被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20分;被中央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30分。
3、年底每获评一篇优秀信息另加10分。
(二)调研工作
1、每上报一篇调研报告满分计10分,调研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否则视情给予减分。
2、调研报告被《淄博司法行政简报》采用或经市局审核上报,每篇另加20分;被省司法厅《山东司法行政简报》、《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或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每篇另加30分;被中央级信息刊物采用每篇另加50分。
3、调研报告被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20分;被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40分;被中央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另加60分。
4、年底每获评一篇优秀调研报告另加20分。
(三)新闻宣传工作
1、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发表稿件每篇20分;在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发表稿件每篇30分;在国家主流新闻媒体发表稿件每篇50分。其他媒体(网络)按同级别主流媒体50%计分。
2、新闻稿件被市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条)另加20分;被省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条)加40分;被中央级领导同志批示每篇(条)另加60分。
五、奖励办法
被市局《淄博司法行政简报》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30元;被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采用的信息,被市级、省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60-80元;被司法部采用的信息、被国家级新闻媒体采用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50元。被司法部、省司法厅业务处室主办的《简报》按低一级标准执行。调研文章被上级单位采用的,按两条信息标准执行。被领导批示的信息、调研文章,标准加倍。单纯反映工作动态的信息不列入奖励范围。
每月上旬,各单位将上月上级部门、新闻媒体刊登信息、调研及新闻稿件原件或能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报市局研究室审核,经市局领导审批后兑付奖励。年终,市局根据各单位信息、调研、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