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二批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洪文社字[2012]4号)
各县(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洪府厅发[2007]46号)的精神,,决定开展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县(区)文广局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每个项目推荐1至2名);
3、县(区)文广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提出意见,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4、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将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对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县(区)文广局提出本县(区)申报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职业、个人简历、传承谱系、技艺特征、个人成就等,申报、推荐、审核意见等(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