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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月饼委托加工生产有关要求的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月饼委托加工生产有关要求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中秋节即将来临,为有效规范我市月饼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月饼委托加工生产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月饼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从事月饼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月饼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取得月饼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酒楼、餐馆、综合性商超等),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月饼,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四、取得月饼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酒楼、餐馆、综合性商超等),超出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月饼,须依法取得月饼生产许可或办理月饼委托加工生产备案手续。

  五、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根据需要均可办理月饼委托加工生产。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月饼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加工合同应明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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