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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我市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登记注册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10〕11号)已经印发,现就文件中有关登记注册政策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创新住所登记制度

  (一)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场所登记多家企业。

  1、集中办公区域,是指在本市内设立的互联网产业集聚区、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产业特色工业园等内(以下统称为互联网产业园区)的办公场所。

  2、申请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产业园区内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的成立批文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资格证明复印件。

  (3)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4)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集中办公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的住所时应加注“集中办公”,如“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层**号(集中办公)”。

  (二)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

  1、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2、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的条件:

  (1)商务秘书企业仅限在互联网产业园区内申办。

  (2)商务秘书企业仅限从事包括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等,客户接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

  (3)所使用场所的房屋法定功能不能为“住宅”。

  (4)无不良信用记录。

  3、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住所证明:

  (1)互联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或开办方出具的同意入驻的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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