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加强对新建汽车项目的核准。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订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六)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七)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告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安监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一)财政部门。根据治超工作计划,制订治超经费预算,并贯彻执行。
(十二)监察机关(纠风、治理公路“三乱”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