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校车及驾驶人资格审查。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校车及驾驶员情况,组织人员对学校专用校车和承租运输公司的非专用校车,对照相关技术标准集中进行检查,对登记备案的校车指定到安检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对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校车标准或私自改装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作为校车使用。对于没有营运资质和办理校车登记(即无专用校车外观标识或非专用校车标牌)、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要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扣车的扣车,该重罚的重罚,绝不姑息迁就。
(三)规范并强化日常监管。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督促学校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每月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严禁校车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强制学校校车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行驶记录仪。要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同时,将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校车管理列入年检的主要项目,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和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责任的学校,有超载、私自改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校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年检不予通过。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及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上路行驶的规律特点,切实加大整治力度,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管控措施,对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随意改装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同时加大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立即督促相关学校进行整改,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拥有校车的学校、幼儿园的分布和途经线路,在日常执法中,要加强对校车行驶途中的管理,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注重发现无校车证的“黑校车”,坚决杜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报废车接送学生,一旦发现,立即予以扣车、扣证等处罚,并设法转移车上的学生,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五)完善交通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各地要组织教育、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深入排查辖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除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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