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府办〔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条 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编制县(市、区)、镇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监察、环保、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保护基本农田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