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云浮市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云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得占用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云浮市行政辖区内基本农田实行经济补贴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农田经济补贴标准为20元/亩·年以上,具体补贴数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土地承包者(或本村农户),承包者应当与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未承包到户的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应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方式筹措资金,即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措,具体资金安排随土地出让金管理方式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