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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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60分)
| 10
| 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 7
| 1、执行国家或省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有关文件
| 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的,得1分;每查出一家企业有超能耗限额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扣0.5分,扣完为止。完成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任务的,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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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工作,2分。
|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 1、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的,得0.5分(仅有一方面制度和没有的,均不得分);
2、重点用能单位经确认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各得0.5分;
3、组织开展城市能源计量示范建设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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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节能管理、监察能力建设,1分。
| 有关文件
| 节能管理机构编制或人员2名(含)以上,0.5分;组建有编制及经费的节能监察机构,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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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2分。
| 有关文件
| 1.统计部门设立能源统计机构的1分,不设立的不得分;
2.统计部门有能源统计人员2人及以上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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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 有关文件、报道
| 核查有关文件、报道等,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得0.5分;组织开展培训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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