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并组织开展建设绿色建筑,2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已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的,得1分;已按市分配目标落实到具体绿色建筑项目,得0.5分;已完成2011年度绿色建筑标识目标的,得0.5分。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明确当地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或出台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当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5%以上)或当年新增县级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得0.5分。
3、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核查纳入第一、二、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象为县(市、区),核查内容包括政策制定、新墙材推广以及“禁实”实际效果等。全部完成“禁实”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地市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出台地方政策,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0.5分;本年度切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定改造项目、面积并取得节能效果的,得0.5分。
5、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95%以上,得1分,不到95%不得分;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或维持不变的得1分,下降的不得分。
6、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目标的,得1分。按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并且工作量满足要求的,得0.5分;依据统计、审计结果,已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并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试点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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