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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对《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2012年5月修订)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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