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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

  说明:该文件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执行。
  三十、《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4年9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98号文发布。
  说明:与新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予以废止。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4年10月8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中劳社〔2004〕176号发布。
  说明:与新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予以废止。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按市政府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10月16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143号文发布。
  说明:已不符合目前管理需要,予以废止。有关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管理,按《关于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32号)执行。
  三十三、《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统筹医疗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27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44号文发布。
  说明:我市公费医疗制度已全面取消,相关管理文件予以废止。
  三十四、中山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5月13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42号文发布;2002年8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2〕91号文修改。
  说明:已被市政府于2010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中府〔2010〕135号)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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