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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82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已重新调整,该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再执行,予以废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文件。
  五、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5月17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47号文发布;1999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147号文修改。
  说明:所依据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废止,现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管理已有详细具体规定,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租赁管理,按现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执行。
  六、中山市公有住房、解困房售后调整、交易、办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0月25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3〕117号文发布。
  说明:国家已取消实物分房政策,文件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七、中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0月25日,市府办公室以中府办〔1993〕119号文发布。
  说明:根据国家及省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该文件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八、中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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