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
(中府〔2012〕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定期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近年国家和省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46份文件。
一、《
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2号文发布。
说明:制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二、《关于中心城区实施规划预控预留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月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5〕6号文发布。
说明: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土地管理实际情况,予以废止。有关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
三、《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1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