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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重组的实施意见

  四、重点方向
  (一)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企业联盟、产业基金并购、上市公司并购等多途径开展重组。
  (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品牌、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三)鼓励效益高、竞争力强的企业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实施重组,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土地资源紧缺等要素制约。
  五、主要措施
  (一)消除限制重组的规定。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民营企业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特别是不利于本市企业跨镇区重组的不合理规定。(市法制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理顺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妥善解决企业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跨镇区重组成果共享。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以被重组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财税指标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照5:5比例,镇区间签订企业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不能以财税利益分成比例等问题为理由阻挠重组的实施,不得要求企业返还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利益。(市统计局,各镇区负责)
  (三)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资委负责)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若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重组后新设立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企业的税收优惠。(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在变更过程中应补缴出让金后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我市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前提下,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相关税收优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市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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