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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
  自2013年起,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奖励金额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列入市统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按先奖励后分成的方式与镇区共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级财政的镇区负责其辖区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1.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现有总部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较上一次获奖(总部企业认定奖或经营贡献奖)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开业后,前两年按该企业整合市外资源对市财政新增贡献的100%,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2.总部企业人才奖。
  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按该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年度代缴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对市财政贡献总额的20%予以奖励,并由该企业专项用于奖励年工资薪酬收入20万元以上的“三高”人才。
  (三)城市设施和公建配套费减免。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范围内自建自用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为上限,免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
  三、土地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按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鼓励总部企业集约用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免收超容费。
  四、人才服务政策
  (一)经认定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经认定总部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不低于省一级公办学校的优质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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