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级以上市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不按规定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中山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