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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请表格。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区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镇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企业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八)全面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站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获奖候选企业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经核实企业不符合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候选资格。
  (十)审定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奖企业间隔两年后可再次申报,但对再次获奖企业只授予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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