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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解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正常运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出口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被退货或通报情况。
  (五)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资格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镇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辖区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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