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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2〕16号)


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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