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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市政府应当在每一计划年度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预算追加超过项目总投资20%或者超过总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审计局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审计范围。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五)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或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无故拖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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