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内的(不含10%)或者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万元),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
(三)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出具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无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开展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在收齐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