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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不含10%)且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不含500万元),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要求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额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绩效评价等有效方式进行审核。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市发展改革局应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或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余额不调整作其他项目使用。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概算调整,但在概算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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