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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初步设计应按工程类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改革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核项目概算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核定。项目概算应专项列明征地拆迁费用,经审核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编制和审查项目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审查后的概算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符合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批复;超过估算总投资的,市发展改革局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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