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水务、交通运输、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备库和储备库管理制度。
预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申报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入基建项目预备库。由市财政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
储备项目:列入预备库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通过市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纳入基建项目储备库。
新建项目:计划新开工年度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省、市重点项目和涉及民生、公益项目优先。
第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联合编制,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完工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和年度投资额;
(四)储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预备项目名称和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并及时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与当年政府基建投资资金安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范围和内容报市政府审定。超过项目总投资20%(含20%)且超过总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调整应当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一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