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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11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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