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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限。连续缴费满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主体消失的,应按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用人单位所有参保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按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享受其医疗待遇。年平均缴费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9%的,享受个人帐户和住院报销待遇;80-94%的,享受个人帐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95%以上的,享受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二)个人帐户分配。从2012年起,在职人员按年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45岁以下划入2%,46岁以上划入2.5%;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分配规模三年逐步调整到位,分别为5.3%、5%、4.6%。
  (三)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合规医疗费用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          200             90
  (含社区医疗机构) 二级    600             80
  医疗机构 三级         900             75
  医疗机构 转外         1000             75

  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按上表档次提高2%。
  (五)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其它一般慢性病种纳入门诊统筹范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各病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另行制定。
  (六)除用人单位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其他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3个月之内的参保人员,从足额补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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