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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从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人员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其他社会保险关系、户籍、年龄等限制。
  二、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缴费比例。按年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用人单位缴费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负担。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据实核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大额医疗保险保险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均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核定,由个人缴费。
  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省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及当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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