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公告
(公告〔201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我局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即征即退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部门认定证书需要年审的还应审核年审是否合格,福利企业还应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已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给予办理退税;对存在争议无权处理的问题,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