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做好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纳税人申请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批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选定的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材料。
二、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为:广西软件评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三、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起始时间为该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四、已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应按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已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可选择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按月、季或半年办理退税。
六、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