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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等。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 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消防设备、制服。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 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 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 12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部门具备采购资格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改变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 〔 2004〕 100号)的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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