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2〕5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59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对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评价目标
通过客观评价专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维权工作的积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创新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为:执法办案情况、执法成效、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条件建设等。具体评价标准请参见附件一。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开展等。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2.
三、绩效考核评价方式
执法工作由省局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或根据有关专项工作启动。省局根据每次绩效考评的目的和对象,分类别、分地域制定合格基准线,通过组织考评组的方式,对各项执法维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评价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定期报送的工作情况为依据,报送的数据材料必须真实,由省知识产权局考评组进行评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四、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该市(州)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工作决策参考。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评当年本系统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按所属知识产权局进行分类地区排名。对排名前20%的先进中心,第二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对绩效考核评价得分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如整改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中心序列。
附件:
1.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试行)
联系人:卢志红 卢红兵
联系电话:028-85589736 85545202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专利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指标
项目
| 内容
| 分数
| 考核得分
| 说明
|
执法结果
| 执法数量
| 分类执法数量
| 1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案件数
|
| | 每件计1分,最高20分
|
2
| 其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数
|
| | 每件计0.5分,最高20分
|
3
|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数
|
| | 每件计1分,最高20分
|
4
| 展会执法案件数
|
| | 每件计0.5分,最高10分
|
5
| 其他(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均数)
|
| | 每人次计0.05分,最高10分
|
协作执法数量
| 1
| 移交案件数
|
| | 每件计0.3分,不计上限
|
2
| 接受移交案件数
|
| | 每件计0.5分,不计上限
|
3
| 跨地区协作办理案件数
|
| | 每件计1分,不计上限
|
4
| 跨部门联合执法案件数
|
| | 每件计2分,不计上限
|
5
| 接收国家局、省局办理督办案件数
|
| | 每件计3分,最高30分
|
执法质量
| 执法效率
| 1
| 办案周期
|
| | 每出现一件不符合法规规章周期的案件,扣1分
|
2
| 年度案件结案率
|
| | 年终案件法定周期内的结案率90%以上,得5分,80%以上,得4分,70%以上,得3分,60%以上,得2分,50%以上,得1分
|
社会影响
| 1
| 社会调查满意率
|
| | 社会调查满意率, 60%以上,得1分,70%以上,得2分,80%以上,得3,90%以上,得4分,100%,得5分
|
2
| 受表扬、批评次数
|
| | 上级领导批示予以肯定,计1分;通报表扬与表彰计3分;领导批示予以批评,扣1分;通报批评扣3分
|
3
| 新闻媒体报道次数
|
| | 每篇报道计0.5分,最高6分
|
| 4
| 行政诉讼胜诉率
|
| | 累计行政诉讼胜诉比例超过50%加5分;60%加6分;70%以上加7分,依此类推
|
涉案金额
| 1
| 调处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调解赔偿额
|
| | 作为统计信息
|
2
| 查处假冒专利中的罚没数额
|
| | 作为统计信息
|
执法档案管理
| 1
| 档案内容完整
| 10
| | 案卷内容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最多扣10分
|
2
| 档案文件无丢失
| 10
| | 丢失一件扣1分,最多扣10分
|
3
| 档案文件无损坏
| 10
| | 每损坏一件扣1分,最多扣10分
|
执法透明度
| 1
| 行政决定向社会公告,
| 5
| | 未向社会公布者,每一件扣2分;
|
2
| 公告内容不完整
|
| | 每一件扣2分
|
3
| 公告内容不及时
|
| | 每一件扣2分
|
队伍建设
| 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数量
| 1
| 专职数量
| 3
| | 专职执法人员总计2人以上,加5分;2人以上每多1人加0.5分,最高加10分
|
执法机构
| 1
| 执法队(处室)成立情况
| 加分项
| | 设立执法科室加5分
|
执法人员结构
| 1
| 学历情况
| 10
| | 专职执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加10分;有硕士学位或有法律、知识产权等第二学历的,每名加2分
|
2
| 专业情况
| 5
| | 是否具备学习知识产权法专业者,有1人加1分
|
执法人员素质与能力
| 1
| 持证人数及比率
| 10
| | 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
2
| 培训人次及比率
| 5
| | 专职执法人员接受涉及执法工作培训每1人次得0.5分,最多得5分
|
3
| 其他
| 10
| | 包括上报国家局并采用典型案例分析数量、公开发表论文数量。每篇典型案例、论文加1分,最高加10分
|
| 执法制度
| 1
| 涉及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数量
|
| | 出台过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每个文件加2分,最高10分
|
2
| 涉及执法工作的制度规定
|
| | 制定1件加2分,修订1次加1分
|
基础建设
| 基础设施
| 执法场所
| 1
| 案件审理厅
| 5
| | 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有专用口审厅得8分
|
2
| 执法档案专柜保管
| 3
| | 设立专柜可得分,无则不得分
|
执法信息化建设
| 1
| 发布执法信息
| 5
| | 有一条得1分,最高5分
|
2
| 建立执法档案系统
| 5
| | 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
执法装备
| 执法交通工具
| 1
| 执法车辆
| 5
| | 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
2
| 是否喷涂统一的执法标识
| 5
| | 有则得分,无则不得分
|
执法取证设备
| 1
| 录像、录音、照相设备
| 6
| | 有1件得1分,最高6分
|
后勤办公设备
| 1
| 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装备
| 4
| | 有1件得1分,最高4分
|
执法经费
| 执法经费投入
| 1
| 经费
|
| | 从知识产权(专利)统筹经费中划拨且能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得3分;财政预算中有单列的专利执法专项,得10分;无任何执法经费,不得分
|
2
| 年增幅
|
| | 近三年保证每年有增加者,加3分;持平,加1分;减少,扣2分
|